{"error":false,"id":["04536:04536:2019-12-31-修正:399"],"data":{"法律編號":"04536","法律編號:str":"中華民國刑法","版本編號":"04536:2019-12-31-修正","順序":399,"條號":"第三百十八條之一","內容":"無故洩漏因利用電腦或其他相關設備知悉或持有他人之秘密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法條編號":"04536:04536:2019-12-31-修正:399","立法理由":"本罪增訂於民國八十六年九月二十五日，爰依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第二項但書規定將罰金數額提高三倍，以增加法律明確性，並使刑法分則各罪罰金數額具內在邏輯一致性。","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4536:2019-12-03-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