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4536:04536:2019-12-31-修正:458"],"data":{"法律編號":"04536","法律編號:str":"中華民國刑法","版本編號":"04536:2019-12-31-修正","順序":458,"條號":"第三百六十一條","內容":"對於公務機關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犯前三條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法條編號":"04536:04536:2019-12-31-修正:458","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n　　二、由於公務機關之電腦系統如被入侵往往造成國家機密外洩，有危及國家安全之虞，因此對入侵公務機關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之犯行加重刑度，以適當保護公務機關之資訊安全，並與國際立法接軌。\n　　三、本條所稱公務機關，係指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三條所定之公務機關。","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4536:2003-06-03-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