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4536:04536:2020-12-31-修正:296"],"data":{"法律編號":"04536","法律編號:str":"中華民國刑法","版本編號":"04536:2020-12-31-修正","順序":296,"條號":"第二百三十三條","內容":"意圖使未滿十六歲之男女與他人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而引誘、容留或媒介之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以詐術犯之者，亦同。\n　　意圖營利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十五萬元以下罰金。","法條編號":"04536:04536:2020-12-31-修正:296","立法理由":"本罪最後修正於民國八十八年三月三十日，爰依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第二項但書規定將罰金數額提高三倍，以增加法律明確性，並使刑法分則各罪罰金數額具內在邏輯一致性。","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4536:2019-12-03-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