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4536:04536:2020-12-31-修正:436"],"data":{"法律編號":"04536","法律編號:str":"中華民國刑法","版本編號":"04536:2020-12-31-修正","順序":436,"條號":"第三百四十四條之一","內容":"以強暴、脅迫、恐嚇、侵入住宅、傷害、毀損、監控或其他足以使人心生畏懼之方法取得前條第一項之重利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n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法條編號":"04536:04536:2020-12-31-修正:436","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n　　二、重利被害人遭受不當債務索討，而衍生社會問題之案件，層出不窮，此等行為較諸單純收取或索討重利之行為更為惡劣，危害性亦更鉅。雖以強暴、脅迫、恐嚇、傷害等違法方法索討重利債權，可能該當妨害自由、恐嚇、傷害等罪，惟實務上行為人索討債權之方法未必構成犯罪行為，卻足使被害人心生畏懼或感受強烈之壓力，例如：在被害人住處外站崗、尾隨被害人.. 等，就此等行為態樣如無處罰規定，不啻係法律漏洞，為遏止此類行為，爰增列本條之處罰規定，並衡酌刑法分則傷害罪章、妨害自由罪章及本章各罪之刑度，將法定刑定為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並於第二項規範未遂犯之處罰規定。","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4536:2014-05-30-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