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4536:04536:2020-12-31-修正:449"],"data":{"法律編號":"04536","法律編號:str":"中華民國刑法","版本編號":"04536:2020-12-31-修正","順序":449,"條號":"第三百五十三條","內容":"毀壞他人建築物、礦坑、船艦或致令不堪用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n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n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法條編號":"04536:04536:2020-12-31-修正:449","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4536:1934-10-31-制定"},"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