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4536:04536:2021-05-31-修正:124"],"data":{"法律編號":"04536","法律編號:str":"中華民國刑法","版本編號":"04536:2021-05-31-修正","順序":124,"條號":"第九十八條","內容":"依第八十六條第二項、第八十七條第二項規定宣告之保安處分，其先執行徒刑者，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認為無執行之必要者，法院得免其處分之執行；其先執行保安處分者，於處分執行完畢或一部執行而免除後，認為無執行刑之必要者，法院得免其刑之全部或一部執行。\n　　依第八十八條第一項、第八十九條第一項、第九十條第一項規定宣告之保安處分，於處分執行完畢或一部執行而免除後，認為無執行刑之必要者，法院得免其刑之全部或一部執行。\n　　前二項免其刑之執行，以有期徒刑或拘役為限。","法條編號":"04536:04536:2021-05-31-修正:124","立法理由":"一、配合刪除原第九十一條，爰修正第二項。\n　　二、第一項及第三項未修正。","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4536:2019-05-10-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