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4536:04536:2022-01-24-修正:288"],"data":{"法律編號":"04536","法律編號:str":"中華民國刑法","版本編號":"04536:2022-01-24-修正","順序":288,"條號":"第二百二十八條","內容":"對於因親屬、監護、教養、教育、訓練、救濟、醫療、公務、業務或其他相類關係受自己監督、扶助、照護之人，利用權勢或機會為性交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n　　因前項情形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n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法條編號":"04536:04536:2022-01-24-修正:288","立法理由":"增訂因「教育」、「訓練」、「醫療」之關係利用權勢或機會為性交或為猥褻行為之處罰。","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4536:1999-03-30-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