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4536:04536:2022-01-27-修正:227"],"data":{"法律編號":"04536","法律編號:str":"中華民國刑法","版本編號":"04536:2022-01-27-修正","順序":227,"條號":"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內容":"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n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n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n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n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n　　曾犯本條或陸海空軍刑法第五十四條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經緩起訴處分確定，於十年內再犯第一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三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百萬元以下罰金。","法條編號":"04536:04536:2022-01-27-修正:227","立法理由":"照委員所提修正動議通過。,,","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4536:2022-01-24-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