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4536:04536:2022-01-27-修正:238"],"data":{"法律編號":"04536","法律編號:str":"中華民國刑法","版本編號":"04536:2022-01-27-修正","順序":238,"條號":"第一百八十九條之二","內容":"阻塞戲院、商場、餐廳、旅店或其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或公共場所之逃生通道，致生危險於他人生命、身體或健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阻塞集合住宅或共同使用大廈之逃生通道，致生危險於他人生命、身體或健康者，亦同。\n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法條編號":"04536:04536:2022-01-27-修正:238","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n　　二、明文規定阻塞公共場所內關於保護生命之設備，致生危險於他人之身體或健康之處罰。","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4536:1999-03-30-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