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4536:04536:2022-01-27-修正:305"],"data":{"法律編號":"04536","法律編號:str":"中華民國刑法","版本編號":"04536:2022-01-27-修正","順序":305,"條號":"第二百四十一條","內容":"略誘未成年人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之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n　　意圖營利，或意圖使被誘人為猥褻之行為或性交，而犯前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百萬元以下罰金。\n　　和誘未滿十六歲之人，以略誘論。\n　　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法條編號":"04536:04536:2022-01-27-修正:305","立法理由":"一、第一項修正「未滿二十歲之男女」為「未成年人」，理由同修正條文第二百四十條說明一。\n　　二、提高第二項之罰金刑，以符合罰金刑級距之配置。\n　　三、第三項修正「男女」為「人」，理由同修正條文第二百四十條說明一。\n　　四、第四項未修正。","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4536:2020-12-30-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