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4536:04536:2022-01-27-修正:343"],"data":{"法律編號":"04536","法律編號:str":"中華民國刑法","版本編號":"04536:2022-01-27-修正","順序":343,"條號":"第二百七十四條","內容":"母因不得已之事由，於生產時或甫生產後，殺其子女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n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法條編號":"04536:04536:2022-01-27-修正:343","立法理由":"一、本條係對於殺人罪特別寬減之規定，其要件應嚴格限制，以避免對於甫出生嬰兒之生命保護流於輕率。除維持原條文所規定之生產時或甫生產後之時間限制外，新增須限於「因不得已之事由」始得適用本條之規定。至於是否有「不得已之事由」，由司法實務審酌具體個案情事認定。例如：是否係遭性侵害受孕、是否係生產後始發現嬰兒有嚴重身心缺陷障礙或難以治療之疾病、家庭背景、經濟條件等綜合判斷之，爰修正第一項，並酌作標點符號修正。\n　　二、第二項未修正。","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4536:2019-05-10-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