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4536:04536:2022-01-27-修正:386"],"data":{"法律編號":"04536","法律編號:str":"中華民國刑法","版本編號":"04536:2022-01-27-修正","順序":386,"條號":"第三百十條","內容":"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n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n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法條編號":"04536:04536:2022-01-27-修正:386","立法理由":"一、本罪於民國七十二年六月二十六日後並未修正，爰依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第二項本文規定將罰金數額修正提高三十倍，以增加法律明確性，並使刑法分則各罪罰金數額具內在邏輯一致性。\n　　二、第一項首句「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修正為「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4536:2019-12-03-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