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4536:04536:2022-01-27-修正:406"],"data":{"法律編號":"04536","法律編號:str":"中華民國刑法","版本編號":"04536:2022-01-27-修正","順序":406,"條號":"第三百二十三條","內容":"電能、熱能及其他能量，關於本章之罪，以動產論。","法條編號":"04536:04536:2022-01-27-修正:406","立法理由":"本條係八十六年十月八日修正時，為規範部分電腦犯罪，增列電磁紀錄以動產論之規定，使電磁紀錄亦成為竊盜罪之行為客體。惟學界及實務界向認為：刑法上所稱之竊盜，須符合破壞他人持有、建立自己持有之要件，而電磁紀錄具有可複製性，此與電能、熱能或其他能量經使用後即消耗殆盡之特性不同；且行為人於建立自己持有時，未必會同時破壞他人對該電磁紀錄之持有。因此將電磁紀錄竊盜納入竊盜罪章規範，與刑法傳統之竊盜罪構成要件有所扞格。為因應電磁紀錄之可複製性，並期使電腦及網路犯罪規範體系更為完整，爰將本條有關電磁紀錄部分修正刪除，將竊取電磁紀錄之行為改納入新增之妨害電腦使用罪章中規範。","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4536:2003-06-03-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