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4536:04536:2023-01-07-修正:226"],"data":{"法律編號":"04536","法律編號:str":"中華民國刑法","版本編號":"04536:2023-01-07-修正","順序":226,"條號":"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二","內容":"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非法方法危害飛航安全或其設施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十萬元以下罰金。\n　　因而致航空器或其他設施毀損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n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n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法條編號":"04536:04536:2023-01-07-修正:226","立法理由":"本罪增訂於民國八十八年三月三十日，爰依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第二項但書規定將罰金數額提高三倍，以增加法律明確性，並使刑法分則各罪罰金數額具內在邏輯一致性。","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4536:2019-12-03-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