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4536:04536:2023-01-07-修正:233"],"data":{"法律編號":"04536","法律編號:str":"中華民國刑法","版本編號":"04536:2023-01-07-修正","順序":233,"條號":"第一百八十七條之二","內容":"放逸核能、放射線，致生公共危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n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n　　因過失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n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法條編號":"04536:04536:2023-01-07-修正:233","立法理由":"本罪增訂於民國八十八年三月三十日，爰依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第二項但書規定將罰金數額提高三倍，以增加法律明確性，並使刑法分則各罪罰金數額具內在邏輯一致性。","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4536:2019-12-03-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