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4536:04536:2023-12-08-修正:237"],"data":{"法律編號":"04536","法律編號:str":"中華民國刑法","版本編號":"04536:2023-12-08-修正","順序":237,"條號":"第一百八十九條之一","內容":"損壞礦場、工廠或其他相類之場所內關於保護生命之設備或致令不堪用，致生危險於他人之身體健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n　　損壞前項以外之公共場所內關於保護生命之設備或致令不堪用，致生危險於他人之身體健康者，亦同。","法條編號":"04536:04536:2023-12-08-修正:237","立法理由":"本罪增訂於民國八十八年三月三十日，爰依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第二項但書規定將罰金數額提高三倍，以增加法律明確性，並使刑法分則各罪罰金數額具內在邏輯一致性。","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4536:2019-12-03-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