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4536:04536:2023-12-08-修正:5"],"data":{"法律編號":"04536","法律編號:str":"中華民國刑法","版本編號":"04536:2023-12-08-修正","順序":5,"條號":"第三條","內容":"本法於在中華民國領域內犯罪者，適用之。在中華民國領域外之中華民國船艦或航空器內犯罪者，以在中華民國領域內犯罪論。","法條編號":"04536:04536:2023-12-08-修正:5","立法理由":"按「航空機」之含義，較之包含飛機、飛艇、氣球及其他任何藉空氣之反作用力，得以飛航於大氣中器物之「航空器」（參見民用航空法第二條第一款）範圍為狹。航空器雖未必盡可供人乘坐航行，但「犯罪地」一詞如採廣義解釋，當包括中間地，則此種航空器亦有成為犯罪地之可能。為期從廣涵蓋，乃將「航空機」一詞，修改為「航空器」。\n","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4536:2005-01-07-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