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4536:04536:2024-07-16-修正:259"],"data":{"法律編號":"04536","法律編號:str":"中華民國刑法","版本編號":"04536:2024-07-16-修正","順序":259,"條號":"第二百零三條","內容":"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變造船票、火車、電車票或其他往來客票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其行使之者，亦同。","法條編號":"04536:04536:2024-07-16-修正:259","立法理由":"一、本罪於民國七十二年六月二十六日後並未修正，爰依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第二項本文規定將罰金數額修正提高三十倍，以增加法律明確性，並使刑法分則各罪罰金數額具內在邏輯一致性。\n　　二、末句「亦同」修正為「，亦同」。","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4536:2019-12-03-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