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4536:04536:2024-07-16-修正:309"],"data":{"法律編號":"04536","法律編號:str":"中華民國刑法","版本編號":"04536:2024-07-16-修正","順序":309,"條號":"第二百四十三條","內容":"意圖營利、或意圖使第二百四十條或第二百四十一條之被誘人為猥褻之行為或性交，而收受、藏匿被誘人或使之隱避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n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法條編號":"04536:04536:2024-07-16-修正:309","立法理由":"本罪於民國八十八年三月三十日修正時並未依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所揭之旨將罰金數額提高十倍，造成刑法內在邏輯不一致之情形，亦有違罪責相當性原則之要求，爰提案修正將罰金數額提高三十倍。","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4536:2019-12-03-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