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4536:04536:2024-07-16-修正:466"],"data":{"法律編號":"04536","法律編號:str":"中華民國刑法","版本編號":"04536:2024-07-16-修正","順序":466,"條號":"第三百五十九條","內容":"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六十萬元以下罰金。","法條編號":"04536:04536:2024-07-16-修正:466","立法理由":"本罪增訂於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三日，爰依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第二項但書規定將罰金數額提高三倍，以增加法律明確性，並使刑法分則各罪罰金數額具內在邏輯一致性。","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4536:2019-12-03-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