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4536:04536:2025-05-13-修正:109"],"data":{"法律編號":"04536","法律編號:str":"中華民國刑法","版本編號":"04536:2025-05-13-修正","順序":109,"條號":"第八十五條","內容":"行刑權之時效，因刑之執行而停止進行。有下列情形之一而不能開始或繼續執行時，亦同：\n　　一、依法應停止執行者。\n　　二、因受刑人逃匿而通緝或執行期間脫逃未能繼續執行者。\n　　三、受刑人依法另受拘束自由者。\n　　停止原因繼續存在之期間，如達於第八十四條第一項各款所定期間三分之一者，其停止原因視為消滅。\n　　第一項之時效，自停止原因消滅之日起，與停止前已經過之期間，一併計算。","法條編號":"04536:04536:2025-05-13-修正:109","立法理由":"按時效制度之設，不外對於永續存在之一定狀態加以尊重，藉以維持社會秩序，刑法規定刑罰權因時效完成而消滅，其旨趣即在於此，為維護國家刑罰權的實現，避免時效停止進行變相淪為犯罪者脫法的工具，爰將第二項有關四分之一之規定，修正為三分之一，以落實司法正義。","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4536:2019-12-06-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