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4536:04536:2025-05-13-修正:3"],"data":{"法律編號":"04536","法律編號:str":"中華民國刑法","版本編號":"04536:2025-05-13-修正","順序":3,"條號":"第一條","內容":"行為之處罰，以行為時之法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亦同。","法條編號":"04536:04536:2025-05-13-修正:3","立法理由":"一、本條前段酌作修正。\n　　二、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如強制工作），係以剝奪受處分人之人身自由為其內容，在性質上，帶有濃厚自由刑之色彩，亦應有罪刑法定主義衍生之不溯及既往原則之適用，爰於後段增列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亦以行為時之法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以求允當。\n","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4536:2005-01-07-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