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4536:04536:2025-07-18-修正:244"],"data":{"法律編號":"04536","法律編號:str":"中華民國刑法","版本編號":"04536:2025-07-18-修正","順序":244,"條號":"第一百八十九條之一","內容":"損壞礦場、工廠或其他相類之場所內關於保護生命之設備或致令不堪用，致生危險於他人之身體健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n　　損壞前項以外之公共場所內關於保護生命之設備或致令不堪用，致生危險於他人之身體健康者，亦同。","法條編號":"04536:04536:2025-07-18-修正:244","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4536:2019-12-03-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