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4536:04536:2025-07-18-修正:247"],"data":{"法律編號":"04536","法律編號:str":"中華民國刑法","版本編號":"04536:2025-07-18-修正","順序":247,"條號":"第一百九十條之一","內容":"投棄、放流、排出、放逸或以他法使毒物或其他有害健康之物污染空氣、土壤、河川或其他水體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萬元以下罰金。\n　　廠商或事業場所之負責人、監督策劃人員、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事業活動而犯前項之罪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金。\n　　犯第一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n　　犯第二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n　　因過失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百萬元以下罰金。\n　　因過失犯第二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六百萬元以下罰金。\n　　第一項或第二項之未遂犯罰之。\n　　犯第一項、第五項或第一項未遂犯之罪，其情節顯著輕微者，不罰。","法條編號":"04536:04536:2025-07-18-修正:247","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4536:2018-05-29-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