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4536:04536:2026-03-13-修正:172"],"data":{"法律編號":"04536","法律編號:str":"中華民國刑法","版本編號":"04536:2026-03-13-修正","順序":172,"條號":"第一百三十七條","內容":"對於依考試法舉行之考試，以詐術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其發生不正確之結果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n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法條編號":"04536:04536:2026-03-13-修正:172","立法理由":"本罪於民國七十二年六月二十六日後並未修正，爰依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第二項本文規定將罰金數額修正提高三十倍，以增加法律明確性，並使刑法分則各罪罰金數額具內在邏輯一致性。","現行版":"現行","版本追蹤":"04536:2019-12-03-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