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4536:04536:2026-03-13-修正:243"],"data":{"法律編號":"04536","法律編號:str":"中華民國刑法","版本編號":"04536:2026-03-13-修正","順序":243,"條號":"第一百八十七條之三","內容":"無正當理由使用放射線，致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n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n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法條編號":"04536:04536:2026-03-13-修正:243","現行版":"現行","版本追蹤":"04536:1999-03-30-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