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4551:04551:1963-07-05-制定:13"],"data":{"法律編號":"04551","法律編號:str":"貪污治罪條例","版本編號":"04551:1963-07-05-制定","順序":13,"條號":"第十三條","內容":"直屬主管長官對於所屬人員，明知貪污有據，而予以庇護或不為舉發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n　　公務機關主管長官，對於受其委託承辦公務之人，明知貪污有據，而予以庇護或不為舉發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法條編號":"04551:04551:1963-07-05-制定:13","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new"},"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