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4552:04552:1928-07-28-制定:121"],"data":{"法律編號":"04552","法律編號:str":"刑事訴訟法","版本編號":"04552:1928-07-28-制定","順序":121,"條號":"第一百十三條","內容":"證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具結或證言者，除得命賠償因拒絕所需之費用外，科以一百元以下之罰鍰，其無力繳納罰鍰者，得以二元易科拘留一日，再行拒絕者，得再科罰鍰，但前後不得逾兩次，罰鍰及賠償費用之處分，偵查中由檢察官聲請該管法院，審判中由法院或受命推事裁定之。\n　　證人對於前項裁定，得於五日內抗告。","法條編號":"04552:04552:1928-07-28-制定:121","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new"},"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