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4552:04552:1928-07-28-制定:474"],"data":{"法律編號":"04552","法律編號:str":"刑事訴訟法","版本編號":"04552:1928-07-28-制定","順序":474,"條號":"第四百四十五條","內容":"提起再審除有特別現定外，應由判決之原審法院管轄之。\n　　案件曾上訴於第二審法院而就未經上訴之部分提起再審者，由第二審法院管轄之。\n　　案件因第三審法院判決而確定者，除因三審法院之推事有第四百四十一條第六款情形，而提起再審者外，由原第二審法院管轄之。","法條編號":"04552:04552:1928-07-28-制定:474","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new"},"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