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4552:04552:1934-11-29-制定:183"],"data":{"法律編號":"04552","法律編號:str":"刑事訴訟法","版本編號":"04552:1934-11-29-制定","順序":183,"條號":"第一百六十九條","內容":"證人為醫師、藥師、藥商、助產士、宗教師、律師、辯護人、公證人、會計師或其業務上佐理人或曾任此等職務之人，就其因業務所知悉有關他人祕密之事項，受訊問者，除經本人允許者外，得拒絕證言。","法條編號":"04552:04552:1934-11-29-制定:183","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new"},"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