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4552:04552:1934-11-29-制定:194"],"data":{"法律編號":"04552","法律編號:str":"刑事訴訟法","版本編號":"04552:1934-11-29-制定","順序":194,"條號":"第一百八十條","內容":"證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具結或證言者，得科以五十元以下之罰鍰。於第一百七十條第一項但書情形為不實之具結者，亦同。\n　　第一百六十五條第二項及第三項之規定，於前項處分準用之。","法條編號":"04552:04552:1934-11-29-制定:194","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new"},"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