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4552:04552:1934-11-29-制定:208"],"data":{"法律編號":"04552","法律編號:str":"刑事訴訟法","版本編號":"04552:1934-11-29-制定","順序":208,"條號":"第一百九十三條","內容":"鑑定之經過及其結果，應命鑑定人以言詞或書狀報告。\n　　鑑定人有數人時，得使其共同報告之。但意見不同者，應使其各別報告。\n　　以書狀報告者，於必要時，得使其以言詞說明。","法條編號":"04552:04552:1934-11-29-制定:208","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new"},"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