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4552:04552:1934-11-29-制定:253"],"data":{"法律編號":"04552","法律編號:str":"刑事訴訟法","版本編號":"04552:1934-11-29-制定","順序":253,"條號":"第二百三十四條","內容":"檢察官依前三條規定或因其他理由為不起訴之處分者，應制作處分書，敘述不起訴之理由。\n　　不起訴處分書，應以正本送達於告訴人及被告。\n　　前項送達，自書記官接受處分書原本之日起，不得逾五日。","法條編號":"04552:04552:1934-11-29-制定:253","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new"},"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