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4552:04552:1934-11-29-制定:447"],"data":{"法律編號":"04552","法律編號:str":"刑事訴訟法","版本編號":"04552:1934-11-29-制定","順序":447,"條號":"第四百十九條","內容":"聲請再審，由判決之原審法院管轄。\n　　判決之一部曾經上訴，一部未經上訴。對於各該部分均聲請再審，而經第二審法院就其在上訴審確定之部分為開始再審之裁定者，其對於在第一審確定之部分聲請再審，亦應由第二審法院管轄之。\n　　判決在第三審確定者，對於該判決聲請再審，除以第三審法院之推事有第四百十三條第五款情形為原因者外，應由第二審法院管轄之。","法條編號":"04552:04552:1934-11-29-制定:447","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new"},"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