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4552:04552:1934-11-29-制定:544"],"data":{"法律編號":"04552","法律編號:str":"刑事訴訟法","版本編號":"04552:1934-11-29-制定","順序":544,"條號":"第五百十二條","內容":"第三審法院認為刑事訴訟之上訴無理由而駁回之者，應分別情形，就附帶民事訴訟之上訴，為左列之判決：\n　　一、附帶民事訴訟之原審判決，無可為上訴理由之違背法令者，應駁回其上訴。\n　　二、附帶民事訴訟之原審判決，有可為上訴理由之違背法令者，應將其判決撤銷，就該案件自為判決。但有審理事實之必要時，應將該案件發回原審法院之民事庭，或發交與原審法院同級之他法院民事庭。","法條編號":"04552:04552:1934-11-29-制定:544","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new"},"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