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4552:04552:1990-07-17-修正:455"],"data":{"法律編號":"04552","法律編號:str":"刑事訴訟法","版本編號":"04552:1990-07-17-修正","順序":455,"條號":"第四百二十二條","內容":"有罪、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確定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為受判決人之不利益，得聲請再審：\n　　一、有第四百二十條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或第五款之情形者。\n　　二、受無罪或輕於相當之刑之判決，而於訴訟上或訴訟外自白，或發見確實之新證據，足認其有應受有罪或重刑判決之犯罪事實者。\n　　三、受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而於訴訟上或訴訟外自述，或發見確實之新證據，足認其並無免訴或不受理之原因者。","法條編號":"04552:04552:1990-07-17-修正:455","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4552:1967-01-13-全文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