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4552:04552:1990-07-17-修正:486"],"data":{"法律編號":"04552","法律編號:str":"刑事訴訟法","版本編號":"04552:1990-07-17-修正","順序":486,"條號":"第四百五十一條","內容":"檢察官偵查刑法第六十一條所列各罪之案件時，審酌情節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應即以書面為聲請。\n　　第二百六十四條之規定，於前項聲請準用之。\n　　第一項聲請，與起訴有同一之效力。\n　　被告於偵查中自白者，得請求檢察官為第一項之聲請。\n　　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之案件，經法院訊問被告，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於徵得檢察官及被告同意後，得以簡易判決處刑。\n　　前項檢察官之同意，視為第一項之聲請。","法條編號":"04552:04552:1990-07-17-修正:486","立法理由":"為擴大簡易程序之適用，一方面賦予被告聲請檢察官為簡易判決處刑之聲請權，惟以被告於偵查中自白者為限，將之增列為第四項。另一方面檢察官依通常公訴程序起訴後，法院審酌情節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亦賦法院得行簡易程序，惟此時應得檢察官及被告之同意，以維護當事人之權益；並視為檢察官已為簡易判決處刑之聲請。爰將此列為第五項、第六項。","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new"},"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