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4552:04552:2000-01-15-修正:370"],"data":{"法律編號":"04552","法律編號:str":"刑事訴訟法","版本編號":"04552:2000-01-15-修正","順序":370,"條號":"第三百三十一條","內容":"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自訴人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或到庭不為陳述者，以撤回自訴論。其非告訴或非請求乃論之罪，得不待其陳述而為判決。\n　　前項情形，法院認為有必要者，得通知檢察官擔當訴訟。\n　　第三百二十五條第三項及第四項之規定，於第一項以撤回自訴論之情形準用之。","法條編號":"04552:04552:2000-01-15-修正:370","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4552:1967-01-13-全文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