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4552:04552:2001-01-03-修正:224"],"data":{"法律編號":"04552","法律編號:str":"刑事訴訟法","版本編號":"04552:2001-01-03-修正","順序":224,"條號":"第一百九十三條","內容":"證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具結或證言者，得科以五十元以下之罰鍰；於第一百八十三條第一項但書情形為不實之具結者亦同。\n　　第一百七十八條第二項及第三項之規定，於前項處分準用之。","法條編號":"04552:04552:2001-01-03-修正:224","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4552:1967-01-13-全文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