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4552:04552:2001-01-03-修正:295"],"data":{"法律編號":"04552","法律編號:str":"刑事訴訟法","版本編號":"04552:2001-01-03-修正","順序":295,"條號":"第二百五十六條","內容":"告訴人接受不起訴處分書後，得於七日內以書狀敘述不服之理由，經原檢察官向直接上級法院首席檢察官或檢察長聲請再議。但有第二百五十三條第二項之情形者，不得聲請再議。\n　　不起訴處分得聲請再議者，其再議期間及聲請再議之直接上級法院首席檢察官或檢察長，應記載於送達告訴人處分書正本。","法條編號":"04552:04552:2001-01-03-修正:295","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4552:1967-01-13-全文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