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4552:04552:2004-03-23-修正:395"],"data":{"法律編號":"04552","法律編號:str":"刑事訴訟法","版本編號":"04552:2004-03-23-修正","順序":395,"條號":"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一","內容":"除簡式審判程序及簡易程序案件外，第一審應行合議審判。","法條編號":"04552:04552:2004-03-23-修正:395","立法理由":"一、本條係新增。\n　　二、訴訟結構之金字塔化，係以堅實的第一審作為基礎，因此，提昇第一審之審判品質，乃為其重要前提，尤其第一審特別接近犯罪事實發生之時點，若第一審未能查明事實，上級審往往因時間經過而證據不存在，導致事實真相更難澄清，為強化第一審之審判功能，以收集思廣益之效，除簡式審判程序及簡易案件外，第一審應採行合議制，並落實合議制度，使第一審之審判確實成為事實審之重心。","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4552:2003-01-14-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