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4552:04552:2004-06-08-修正:240"],"data":{"法律編號":"04552","法律編號:str":"刑事訴訟法","版本編號":"04552:2004-06-08-修正","順序":240,"條號":"第一百七十六條之一","內容":"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不問何人，於他人之案件，有為證人之義務。","法條編號":"04552:04552:2004-06-08-修正:240","立法理由":"一、本條係新增。\n　　二、刑事訴訟係採實質的真實發見主義，欲認定事實，自須賴證據以證明。而證人係指在他人之訴訟案件中，陳述自己所見所聞具體事實之第三人，為證據之一種，故凡居住於我國領域內，應服從我國法權之人，無分國籍身分，均有在他人為被告之案件中作證之義務，俾能發見事實真相。此外，本法第一百七十八條明文規定證人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得科以罰鍰；證人不到場者，亦得予以拘提，益見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不問何人，於他人之案件均有為證人之義務，爰參考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二條之立法例，予以增訂，以期明確。","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4552:2003-01-14-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