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4552:04552:2012-05-25-修正:225"],"data":{"法律編號":"04552","法律編號:str":"刑事訴訟法","版本編號":"04552:2012-05-25-修正","順序":225,"條號":"第一百六十七條之三","內容":"審判長認異議有遲誤時機、意圖延滯訴訟或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者，應以處分駁回之。但遲誤時機所提出之異議事項與案情有重要關係者，不在此限。","法條編號":"04552:04552:2012-05-25-修正:225","立法理由":"一、本條係新增。\n　　二、採交互詰問之調查證據方式，通常過程緊湊，不宜中斷或遲延，因此，若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一發現對於證人、鑑定人之詰問或證人、鑑定人之回答有所偏差時，應立刻聲明異議，對於已經遲誤時機、意圖延滯訴訟或其他不合法之聲明異議，原則上不應准許，而應予處分駁回。但若遲誤時機之聲明異議事項，與案情有重要關係，顯足以影響判決之內容或審判之公平時，則應不受提出時機之限制，至於何種事項與案情有重要關係，宜依個案具體情形決定之，而由實務累積經驗，爰參考日本刑事訴訟規則第二百零五條之四之規定，增訂本條。","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4552:2003-01-14-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