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4552:04552:2012-05-25-修正:260"],"data":{"法律編號":"04552","法律編號:str":"刑事訴訟法","版本編號":"04552:2012-05-25-修正","順序":260,"條號":"第一百九十三條","內容":"證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具結或證言者，得處以新臺幣三萬元以下之罰鍰，於第一百八十三條第一項但書情形為不實之具結者，亦同。\n　　第一百七十八條第二項及第三項之規定，於前項處分準用之。","法條編號":"04552:04552:2012-05-25-修正:260","立法理由":"第一項配合第一百七十八條之修正，將罰鍰「五十元」修正提高並變更幣別為「新臺幣三萬元」。","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4552:2003-01-14-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