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4552:04552:2012-05-25-修正:589"],"data":{"法律編號":"04552","法律編號:str":"刑事訴訟法","版本編號":"04552:2012-05-25-修正","順序":589,"條號":"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二","內容":"除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者外，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或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或簡易判決處刑前，檢察官得於徵詢被害人之意見後，逕行或依被告或其代理人、辯護人之請求，經法院同意，就下列事項於審判外進行協商，經當事人雙方合意且被告認罪者，由檢察官聲請法院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n　　一、被告願受科刑之範圍或願意接受緩刑之宣告。\n　　二、被告向被害人道歉。\n　　三、被告支付相當數額之賠償金。\n　　四、被告向公庫或指定之公益團體、地方自治團體支付一定之金額。\n　　檢察官就前項第二款、第三款事項與被告協商，應得被害人之同意。\n　　第一項之協商期間不得逾三十日。","法條編號":"04552:04552:2012-05-25-修正:589","立法理由":"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4552:2004-03-23-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