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4552:04552:2013-01-04-修正:246"],"data":{"法律編號":"04552","法律編號:str":"刑事訴訟法","版本編號":"04552:2013-01-04-修正","順序":246,"條號":"第一百八十條","內容":"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拒絕證言：\n　　一、現為或曾為被告或自訴人之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者。\n　　二、與被告或自訴人訂有婚約者。\n　　三、現為或曾為被告或自訴人之法定代理人或現由或曾由被告或自訴人為其法定代理人者。\n　　對於共同被告或自訴人中一人或數人有前項關係，而就僅關於他共同被告或他共同自訴人之事項為證人者，不得拒絕證言。","法條編號":"04552:04552:2013-01-04-修正:246","立法理由":"為儘量縮小具有拒絕證言權人之範圍，以免妨害司法權之健全運作，而有助於真實之發見，爰檢討現時之人際社會關係，並配合本法第二百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二百三十四條第四項、第四百二十七條第四款之規定，修正本條第一項第一款，以求統一。","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4552:2003-01-14-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