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4552:04552:2013-01-04-修正:32"],"data":{"法律編號":"04552","法律編號:str":"刑事訴訟法","版本編號":"04552:2013-01-04-修正","順序":32,"條號":"第二十七條","內容":"被告得隨時選任辯護人。犯罪嫌疑人受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者，亦同。\n　　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之法定代理人、配偶、直系或三親等內旁系血親或家長、家屬，得獨立為被告或犯罪嫌疑人選任辯護人。\n　　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因智能障礙無法為完全之陳述者，應通知前項之人得為被告或犯罪嫌疑人選任辯護人。但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法條編號":"04552:04552:2013-01-04-修正:32","立法理由":"智能障礙者多由無法理解辯護人為何，及無法理解選任辯護人之程序意義與功能情事，故應詢問得獨立為其選任辯護人之人是否為被告選任辯護人，始有其意義，並保障智能障礙被告得選任辯護人之程序利益。","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4552:1997-12-12-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