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4552:04552:2013-01-04-修正:424"],"data":{"法律編號":"04552","法律編號:str":"刑事訴訟法","版本編號":"04552:2013-01-04-修正","順序":424,"條號":"第三百零七條","內容":"第一百六十一條第四項、第三百零二條至第三百零四條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法條編號":"04552:04552:2013-01-04-修正:424","立法理由":"第一百六十一條第四項之不受理判決，亦屬形式判決，應許法院不經言詞辯論為之，爰修正本條之規定，以資適用。","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4552:2003-01-14-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