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4552:04552:2013-01-04-修正:501"],"data":{"法律編號":"04552","法律編號:str":"刑事訴訟法","版本編號":"04552:2013-01-04-修正","順序":501,"條號":"第三百七十六條","內容":"左列各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n　　一、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n　　二、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三百二十一條之竊盜罪。\n　　三、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條、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之侵占罪。\n　　四、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三百四十一條之詐欺罪。\n　　五、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之背信罪。\n　　六、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條之恐嚇罪。\n　　七、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條第二項之贓物罪。","法條編號":"04552:04552:2013-01-04-修正:501","立法理由":"上訴第三審之刑事案件日增，法官不勝負荷，參照外國對上訴第三審之案件均嚴加限制之立法例，關於第三百二十一條加重竊盜罪、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業務侵占罪、第三百四十一條之準詐欺罪、第三百四十二條背信罪及第三百四十六條恐嚇取財罪等案件，修正為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4552:1995-10-05-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