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4552:04552:2014-12-30-修正:129"],"data":{"法律編號":"04552","法律編號:str":"刑事訴訟法","版本編號":"04552:2014-12-30-修正","順序":129,"條號":"第一百零六條","內容":"羈押被告之處所，檢察官應勤加視察，按旬將視察情形陳報主管長官，並通知法院。","法條編號":"04552:04552:2014-12-30-修正:129","立法理由":"依「公文程式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僅對總統呈請或報告時用「呈」，爰將「呈報」修正為「陳報」。","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4552:1997-12-12-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